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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 雙方協商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

2. 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

3. 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 轉讓商標時需一併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轉讓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准後,轉讓註冊才能生效。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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