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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 商业使用属侵权

发布于2012-09-11
2008年,贴图网站4chan和社交新闻网站Reddit上的几幅用windows画笔创作的简易表情在网络上迅速走红,并以“Rage Comic”的模式成为了广大网友快速分享糗事、段子的最佳途径之一。

  去年,Rage Comic被国内网友以“暴走漫画”的模式引入中国,并逐渐出现在各大社交网络中。不过,最近有国内公司为“Rage Comic”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开展了周边的贩卖。那么,这一类的网络表情,谁都可以用来赚钱吗?

  著作权属于原作者

  在谈到具体的著作权问题之前,不得不从一系列相对枯燥公约和法律条文说起:中国《著作权法》中第2 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 生。”同样,在美国的著作权法中也有相似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论是“Rage Comic”,还是那些网络上爆红的原创表情,它们的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的那一刹那,都属于原作者。

  1886年,维克多?雨果等文学艺术家在瑞士的伯尔尼发起并缔结了一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和美国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合约规定,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与本国公民相同的保护。所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 国,这些作品都应当受到保护。

  但自从人类会画画以来,创作出来的作品简直不计其数。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人完全可能独立创作出相同的或类似的作品,如果侵权人对原作品刻意进行某些程度的演绎,然后以独立创作为由抗辩,就会导致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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