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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的商标使用权到期,个体经营户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日,经乌鲁木齐水区工商局七道湾工商所执法人员协调,商标权利人获得该个体户3万元赔偿。
近日,吉林省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简称“北星”公司)向七道湾工商所举报,该辖区个体经营者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擅用“北星”公司的注册商标。
接到投诉后,七道湾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北星”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网确认后,随即与公司人员到个体经营者李某的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发现李某在广告宣传和经营过程中均在使用“北星”公司的注册商标。
据了解,李某于2009年加盟吉林省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连锁经营,但连锁经营合同已于去年9月到期,双方就继续合作事宜多次交涉无果。
七道湾工商所执法人员
现场向李某宣传讲解了《商标法》的相关内容,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协调下,李某打算继续与“北星”公司续约,并按《商标法》第53条规定,向“北星”公司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3万元。
( 乌鲁木齐在线讯 )